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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拾得的银行储蓄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吗?

2017-03-14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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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如果使用拾得的储蓄卡数额较大的话,则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法律规定,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不同于日常生活中的信用卡,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包括银行发放的有存取现金功能的储蓄卡,所以冒用他人储蓄卡取款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行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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