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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解释

2018-08-23 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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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谋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那么,最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解释呢?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最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解释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最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解释

  我国对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并没有做详细的司法解释,只有一小部分规定。

最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要件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财产权益以及国家对公司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1)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业务。既可以是为自己经营,又可以是为他人经营,还可以是既为自己经营又为他人经营,具备其中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

  (2)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的营业与自己所任职的公司、企业的营业属于同一种类。否则,即使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了某项营业,但这项营业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的营业不属同一类营业,亦不能构成本罪。

  (3)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营业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之便、即使有为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亦不能构成本罪.

  最后,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了非法利益,并且达到了数额巨大,才可构成本罪。否则,虽有经营行为,但没有获取非法的利益,或者虽然获取了非法利益,但没有达到数额巨大的最低标准,亦不能构成本罪。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所谓国有公司、企业是指国有资本占主体的公司、企业,所谓董事,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公司的常设性执行机构的成员。所谓经理,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主持日常管理工作的高级职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明知自己或为他人所经营的业务与自己所任职公司、企业经营的业务属于同类,出于非法谋取利益,仍决意进行经营。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上述文章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了“最新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的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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