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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询问笔录应当遵守那些规定

2020-01-25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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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刑事案件中司法人员会对证人、被害人以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笔录,而询问笔录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因此在询问笔录的时候一定要如实地、完整地记载,否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下面为你整理了制作询问笔录应当遵守那些规定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制作询问笔录应当遵守那些规定

  一是核对。也就是交给被询问人阅读,由被询问人核实是否客观、准确地记载了对他的提问和他的回答。如果被询问人没有阅读能力或者不便阅读,如被询问人是文盲,不能阅读文字的;或者被询问人是盲人或者患其他疾病等,无法阅读的,询问人应当将笔录向其宣读。向其宣读时,应当完整、准确,不应当只宣读一部分或者有选择地宣读。

  二是补充、更正。在被询问人核对后,如果被询问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更正的要求,询问人应当进行补充或者更正。记录人员一般应当忠实记载被询问人的回答,但是并不要求其一字不差地记载被询问人的原话。在办案实践中,对被询问人回答的顺序、用语等可以进行适当的调整和概括,但必须完整、准确地体现被询问人的意思。对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也可以不记录。如果确实属于应当记录而没有记录的,或者没有正确记录被询问人意思的,经被询问人提出,遗漏的应当补充,错误的应当更正。

  三是签名、盖章。如果笔录核对无误,或者虽有遗漏、差错但已经补充和更正的,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如果被询问人不会写字的,也可以盖章。不会写字也没有印章的,可以在记录人员注明其名字的地方按指印,这种情况应当视为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对补充、更正的地方,应当由被询问人按指印。这样,既表明了询问人、被询问人对记录内容负责的态度,也可以防止篡改、伪造询问笔录。

制作询问笔录应当遵守那些规定

  二、询问笔录由哪几部分组成

  1、标题。 为“询问笔录”。

  2、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3、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4、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或已向我宣读),没有出入”字样。

  5、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法律依据:

  《治安处罚法》第82条第1款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4条规定: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和离开时间并签名。拒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在制作询问笔录的时候首先当事人或者是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而作为司法人员也要完整的记载下来,遵守相关规定。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制作询问笔录应当遵守那些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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