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获得经济补偿金吗?
之前发的咨询贴得到了好多热心律师的解答,非常感谢!现在就我那个人事争议的案子我还想向各位律师咨询一下,我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学校已批准的病假是否能单方面说作废就作废而强迫在病假期和哺乳期的我立即上班?这两条能否作为我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依据?
我自毕业后便在这所学校工作,至去年8月已满10个年头,先前与学校的劳动合同是一年一签的,本来按理说去年满10年后,我可以要求学校与我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我于去年10月八日开始休产假后,一直没有人通知我续签合同一事!直到今年四月,我在产假期满又因腰椎间盘突出而休病假期间,学校强迫我立即上班并承担我无法承担的工作量,且多次与学校领导协商减轻工作量一事遭拒绝的情况下,我为了保全身体被迫提出辞职。至此,我才发现学校不知何人冒充我的签名签定了一份聘用合同,期限为一年,签名日期为2005年9月1日,而当时我还未休产假,还在上班!
在我 被迫提出辞职且被逼在短短两天时间内签定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后,我才被告知因未满合同期,而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此时学校咬定是我自己提出辞职而不肯给这笔钱(11个月的工资),因此我向本地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现我手头有与办公室主任的对话录音,他在对话中承认学校认定已批准的病假必须作废,我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他原话有这么一句“哪有个人商量凌驾于学校组织之上的!”请问学校有这个权利吗?已批准的病假是否可以随意作废?他们强迫我在病假期间上班是否算侵害我的合法权利?因为我们当地的教师聘用规定里有一条:聘用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受聘人合法权益的,受聘人可提出辞职,聘用单位需在30天内同意并发放经济补偿金。我能否依据与办公室主任的对话录音证明我有权提出辞职并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者,我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草案)里都看到有这么一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消。如果我这份他人冒充签名的合同可以申请撤消的话,那合同中的期限是否也就作废?我在今年四月提出的辞职是否也就可以要求获得经济补偿金而不再因为未满合同期而不能获得这笔钱?还有,如果合同撤消的话,那我在产假期间与学校的劳动关系是否也要作废?期间的工资要退回吗?
拜请各位律师于百忙之中抽空帮助解答,小女子不甚感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