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怎么做职务侵占罪无罪辩护?
审判长、审判员:
XX 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庭前,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有关案卷材料,与被告人进行了谈话,并对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了解与取证,通过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更加清楚的了解。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被告人张XX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张XX无罪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张XX于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本案的定罪依据。
1、根据法庭查明的本案事实及被告人张XX的当庭陈述,在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材料以前及以后的供述中,被告人张XX均否认其有收受李世英宅基款的行为,被告人张XX的供述具有极大的不稳定性。
2、该份材料的来源,系在一名侦查人员(询问笔录没有其他侦查人员的签字可证实)对被告人张XX进行了长时间的传唤询问(连续传唤14-17个小时左右,于早晨5点左右传唤至晚上十点左右取保候审),并许诺签字、交钱后放人,进行诱供,被告人张XX在身体极其疲惫、健康状况极其恶劣(张XX于第二天一早就因病住进了医院,住院长达20天)的情况下,于无奈之中在没有阅读笔录的情况下签了名字。
因此,该份笔录的取得程序违法,证据来源不合法,且也并非被告人张XX的真实意思,张XX于2003年5月27日的"有罪供述"的笔录材料不应作为定案依据,而应依被告人张XX最终的当庭供述作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