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公司选举董事长,是否以各位股东所持股份为依据?
1、董事长的选举产生可以由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协议》或《章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
2、如果《投资协议》或《章程》中对董事长的选举产生没有约定,则在选举时可能对中方不利,但可以通过要求《对投资协议》或《章程》进行修改、补充的方式来保护中方的利益。
公司的治理,董事长的选任固然很重要,但决不仅仅是董事长的选任问题,处理这些与公司股东、职业经理人(或管理层)等各方面的复杂利益关系需要一套相应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