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依据你的陈述,你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没有约定,因此开发商迟延交房发生后你可进行催告,催告后三个月内还不能交房,你可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你也可不催告,但此时你要解除合同便要在2013年1月21日前向法院起诉,否则解除权消灭。
当然,如果你不想解除合同或经催告后合理期限内开发商交房了,但你想要追究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期间的违约责任,但你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又对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没有约定,根据该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也就是说逾期交房期间你的损失可根据同期有关部门公布的或合格评估机构评定的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数乘以逾期交房的时间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