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我丈夫似乎结婚11年了。

2020-04-16 08:25:4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婚外情提出离婚的,若有证据证名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一般有两个孩子的话离婚是一方一个孩子,如果小于2周岁的跟母亲,成年的孩子可以自己选择。如果您想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的话就要尽可能的在起诉时证明自己的条件很适合孩子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 1、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那构成事实婚姻。要离婚,可以先去补办结婚后,然后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要么就去法院起诉离婚。
    2、如果是1994年2月1日之后在一起,没有领证,那就是没有结婚。不存在离婚的问题。直接分开就好。离婚可以要求夫妻扶养费,而不是赡养费。

  • 1、夫妻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都应该一起纳入分配。
    2、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夫妻二人关系存在期间的话,若是夫妻之间一人以个人名义负债买房,那房屋的按揭贷款的负债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可以到银行办理转贷手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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