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请问,有一女网友通过QQ号加我后,说要跟我谈朋友,约我见面三次花了四千多元钱,其中有2500元钱是她带我去美容店给她做眉毛花的,有600元是手机红包发给她的,另外一千多元是吃饭等花的!我们两人之间没有发生关系,连手也没牵过!现在她不想跟我联系交往了。我现在可以以诈骗罪告她,挽回损失吗?

2019-11-24 19:39:44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 情节依法处罚。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 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
    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 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 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 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 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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