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2016年7月13日向某人借款约十五万多,约定还款分十二期,即每月13号还款1.3万元,但此人到现在总共只还了1万元,离全部还清还有5个月,每月不按时还款还有违约金,每天是总借款的0.2%,即308元,按此计算,现在已累计达十多万元,可此人打电话不接,我没办法找到人,现在能不能起诉,法律支不支持违约金?

2019-08-10 14:27:0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通常情况下,如果因为借款后借款人不按时履行义务还款的,贷款人可以依法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借款人履行义务,胜诉后判决生效,对方仍不主动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不需支付费用。
    诉讼要交诉讼费,简易程序150元,普通程序3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借款合同属于合同中一类合同类型,法律上是允许约定违约责任的。
    另外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身就是一种违约条款,逾期利息即是违约金。所以违约金是可以以事先确定具体数额的形式约定,当然也可以以逾期利息形式出现,因为国家法律法规对于以确定数额的方式支付违约金并无禁止性规定,按照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则,该种方式法律上是不限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1、违约一天违约金收百分之五十,违约金收取过高,已经超出了法律保护利息的范围;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约定的逾期付款金计算标准,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也作了同样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这也符合合同意思自治原则。因此合同行为实质上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二人在《借款协议》中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
    二、 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与《批复》并不抵触。 《批复》开宗明义:“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此解释明确规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无约定依法定”的原则,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则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反过来说,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标准,则应当适用该约定,而不能适用《批复》的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按当事人约定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但这并不就意味着当事人的约定无效。
    三、从维护合同信用、提高社会诚信的角度看,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也不宜认定为无效 勿庸讳言,当前社会上诚信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普遍下降,具体到经济领域,合同纠纷愈来愈多,违约现象屡见不鲜。为预防和惩罚合同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一般要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即便如此,由于种种原因,亦不足以威慑和惩罚某些恶意违约的合同当事人。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又被认定为无效,其实就是在变相地纵容和助长合同违约行为,这不仅不利于合同履行和交易安全,而且不利于当事人诚信意识和守约意识的培养,由此将会进而引发更为严重的合同信用危机。所以,只要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一般不宜认定为无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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