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肇事逃逸有人员伤亡的,没有死亡,a2驾照扣十二分降级还能增驾吗?就是能在增驾a2吗!

2019-07-27 13:17:5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么判定,  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构成这一特殊的情节加重犯其要件为:  首先,行为人原来的肇事行为已经符合交通肇事罪基本罪的构成要件。
      其次,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是否仅仅指第一次交通肇事的被害人,再次,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死亡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必须考察死亡结果是否真的因交通肇事逃逸引起的抢救的不作为而发生,如果救助行为并不能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或者死亡结果的发生并非交通肇事逃逸引起而是介入了一个独立的原因等,均不能认为构成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最后,虽然行为人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有意而为之,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结果的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有关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另外,在交通肇事逃逸过程中,由于逃避追究的动机,而放任了其他人的安全,进而将他人又撞死撞伤的,还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 哪些情况驾驶证会被降级:  
    1、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  
    2、持有A
    1、A
    2、A
    3、B
    1、B2驾照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或者连续3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3、公安部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68条规定,从2013年1月1日起,持有A
    1、A
    2、A
    3、B
    1、B2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有以上三种情形之一,车管所将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证,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4、此外,新规定对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的驾驶纪录提出了明确要求:有造成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有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记满12分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5、符合降级条件的,每次只注销准驾车型中级别最高的一个车型,如驾驶人持有A
    1、A2驾驶证,第一次只注销A1。
  • 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和调查后确定,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责任。 起诉,申请伤残鉴定,以鉴定为准索赔。 先由强制责任险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双方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按实际损失赔偿,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可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到法院诉讼维权。 不服事故责任认定,可在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如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以上致人重伤且无驾照,涉嫌交通肇事罪,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如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可能被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服刑完后不能考驾照。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又逃逸的,如果承担刑事责任,不得再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执照。《道路交通安全法》101条规定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