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他一月份办了婚礼,现在怀孕五个月了,可是我多次提让他和我去领结婚证他都不愿意,对我和孩子也不管,我现在离开他家了。他说没办结婚证要我退彩礼钱,他不愿意办证,我也要退彩礼钱吗

2019-06-28 19:15:1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既然提到继承权,那么是假定男(女)方去世了。
    没有结婚证的事实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男(女)没有继承权。但是,男(女)方去世同居关系解除,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是夫妻双方对等分割的,另一半财产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
    这就不是继承问题,而是财产分割的问题了。
  • 结婚前,可以迁移户口。结婚后迁移户口叫婚迁。男女双方可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拿到准迁证,然后回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证,在到接收地上户。  婚迁:是指户口所在地开户籍证明,婚迁到男(女)方所在地。先由男(女)方户口所在地开具迁入证明,再在男(女)方户口所在地开迁出证明。  婚迁户口手续的流程是:  一般办理婚迁户口手续为:  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结婚证是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其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由县、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盖印章,结婚证书须贴男女双方照片,并加盖婚姻登记专用钢印。  办理程序  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的规定,结婚证办理的程序,可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检查证明。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双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与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与登记的理由。  办理流程  登记地点:男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携带证明: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或者集体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①固定工、离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出具  ②待业、个体无业人员由居(村)委会出具③待业人员、个体户还应提供劳动手册(或执照)  
    4、二寸彩照3张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二寸单人彩照3张,双方照片颜色统一,结婚登记处有宝利来快照服务。  
    5、再婚当事人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离婚证书(或解决夫妻关系证明)(或法院调解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注:持初级法院判决书的,还需带好初级法院判决生效的证明。  
    6、因私出境人员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的在国外期间的婚姻证明。  
    7、因私出境回国定居者的特殊证明(另外需持①—④的证明)如无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可持经公证的本人在国外的未婚证明书。
  • 如果没有领结婚证,两人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对于该子女由谁抚养,可以由两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则可以起诉至法院,由法院根据经济能力和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进行裁判。法院审理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之后的,只能是同居关系。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在此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何谓“共同所得”,一般认为形成同居双方共有财产的“共同所得”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双方共同生活,这是形成共有关系的基础;二是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这是产生共有关系的前提条件。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所得,否则应视为个人所得。
    何谓“一般共有”,即共同共有,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房产,不管双方的出资多少,双方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司法实践中,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
    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
    3、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要界定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还需确定的一个要素就是双方的同居时间。
    同居双方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协议,则按双方的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由法院依法分割;双方的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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