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是这样的我A在2个月前因精神病住院突然死亡,我们一直在按程序做医学鉴定,我堂姝家的事一直是我父亲在管,是村里指定监护人,但现在我爷爷后娶的奶奶以及她儿子起诉医院,说有纠纷,要医院终止调解,我爷爷后娶的那个霸占了我爷爷所有的财产,该所有两个亲生儿子该有的份额都没有,而现在还想来霸占我A的遗产,可怜,我堂姝尸体还在太平间,被这样无端的停了进程,我们应该怎么办

2019-06-22 18:35: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分遗产时遗产的份额一定要均等吗?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   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   ②不尽扶养义务;   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1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
    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所以,父母是子女的当然监护人。只要父母尚存,就不存在指定的问题。
    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不利的,法院可以取消其监护人的资格。
  •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的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或被剥夺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才能继承遗产。
  • 2.离婚时,一方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但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
      如果离婚时,夫妻一方作为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没有进行实际的分割,那么起诉离婚时,遗产能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由于遗产没有进行实际分割,还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待到实际分割后,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才能进行分割。因此,《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第15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