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双方都是未成年人,对方是一个初二学生,男的,对方和我妹妹(亲妹),是一个学校里面的同班同学,清明节放假期间发生的,最开始是对方和另外一个外班的学生发生口角在一个班群里,我妹妹出自好心帮助对方解围,但是对方反过来说我妹妹多管闲事,继而对方和妹妹两个人在qq里,发生口角,对方说要找人打我妹妹,我无意间在我妹手机上看到了,我妹跟我说没事,已经解决了,清明节假期结束我返校当天我请了假没去又来问我妹妹打不打学校,后来我妹去学校了,对方又来问打不打,我妹没有方面回答他,直接给我打了电话,然后我就去妹妹学校找了对方,当时和我一个朋友在一起的,当时在学校就发生了肢体接触,但是构不成打架,就推了下,掐了哈对方脖子,对方也没还手。然后就说好了,不找我妹妹麻烦,然后我就走了,我在另外一个城市不远上学,我回学校了,然后星期5清明节7号那天,我妹给我说对方喊了人要打他,星期5晚上对方也打来电话说要找我麻烦明说了要找我打架,然后星期六我就回来了,带了人,在他们学校门口,对方叫的人没动手,我先动的手把对方一个打了,然后有人报了警,对方就被带走了,当然通知了学校,我当天也去了派出所,双方都说了,对方在派出所的是他表哥,在派出所也承认是对方监护人,然后对方要求去医院检查,医药费由我全部承担,检查结果微伤,全部是淤伤,没什么大事,医院开了药,对方监护人,也就是他表哥也来告诉我说这件事情到此为止,语气带有明显的威胁,现在对方的家长出面了,说所有事情要重来过,重新检查,医药费还是由我承担,我现在是否该承担重新检查的费用??或者是说我接不接受对方家长这样做??有人跟我说可以喊对方去起诉我??然后我们都是学生嘛??如果起诉了会不会对我们升学什么的有影响?

2018-12-25 10:06:4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 同学之间的打架斗殴一定要注意分寸,否则可能涉及违反治安管理,甚至是刑事犯罪
  • 在学校打架主要责任在学生家长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 有两种可能,即涉嫌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  17岁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未成年人犯罪会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打断手臂一般情况下会构成轻伤(是否构成轻伤以鉴定为准)。构成轻伤,就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条件。如果是寻衅滋事,造成轻伤后果也属于构成该罪的情节恶劣的条件,也可能涉嫌犯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
    (八)第四十二条(修改全条)】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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