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各位律师好,我家老房子是86年起的,左偏房,正厅,右偏房,自爷爷去世后,父亲的几个姐妹分了房,做女儿的是几个人所占的地方为正厅20个平方左右,另是父亲跟大伯的各占左、右偏房各有50多个平方左右,所分房屋只有父亲跟大伯各住一边,正厅现由父亲使用(分房签定协议,村委证明盖章)。而下面所交的费用都是父亲亲自办理——?在87年上交了土地管理费“占地建房”,在89年1月上交了“宅基地使用证公本费”,房屋一直都没有办房产证及得到相关证明房产的东西,只有父亲在升建二层的时候办了一张二层的“建房开工证明(镇政府盖章的)”。首先房产是否是合法性(非违章建设)?其次不知道没有一点房产证明的情况了,像这样分房起法律作用嘛?父亲弟兄的姐妹们的儿女是否有继承权(像正厅几个人共有的非我父亲的又会如何处理)这样的分房了如何办理各自的房产证?,愿意办理,可以办嘛?

2018-12-24 21:15:0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1、房屋过户属于赠予,依据合同法51条,在被权利人追认前或取得处分权之前,无效,但是前提您母亲不知晓此事,并未在事后给与追认;
    2、按照法定继承,由四个子女和您父亲共同继承
    3、对于确认合同无效的时效一般认为无时效限制,对于继承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间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因此时效不存在问题;
    4、您母亲房产份额为2分之一。
  • 房地产继承,同其它遗产继承一样,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继承人遗留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转移归继承人所有的法律行为。房地产继承,是所有权及使用权继受取得方式的一种。

  • 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法律法规依据:《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
  • 房产继承权分配:
    配偶首先占有50%,这部分不是遗产,另外50%才是遗产,如果没有遗嘱,按照继承法规定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中,没有明确规定其继承的先后次序,但第九条同时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这意味着同等情况下,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
    而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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