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您好,请问法院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案件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未成年人四大保护的哪一种保护??(初中课本案例)是司法保护还是社会保护有争议请解释一下。

其它
2018-12-24 17:31:1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刑事责任是实施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不是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但不是所有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都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凡年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任何一种犯罪行为,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未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考虑到有些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如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等,后果很严重,这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接近16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其是非观念和道德标准已经可以作出正确的判断,所以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一律不认为是犯罪。
  • 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 凡是拐卖妇女、儿童的,不论是哪个环节,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窝藏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不论拐卖人数多少,是否获利,均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追究刑事责任。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已满14周岁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相关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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