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职交接工作期间,没及时退还公司账务余款630元(630元是公司网上采购退款),与会计(老板娘)协商工资抵消,得到对方同意,现公司扣押我40天工资未付,公司老板告我挪用公款,有这个说法吗?进公司签订合同,公司未给我属于我的那份,单方面保存合同,至于合同上提到的保险一类从未履行过。

另一情况是公司用钱由员工先垫付,然后报销,在员工没有金额垫付的情况下,老板要求员工跟其打欠条,这合法吗?

2018-12-24 15:25:4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 欠条和借条都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拖欠农民工资用人单位打了欠条,还有公司作担保人,是有用的。只要用人单位出具了欠条则将劳动报酬转化为了债务合同关系,至少可以省下劳动仲裁的关置程序了。劳动者可以凭用人单位的欠据,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申请支付令。同时,有担保人则有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二十七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一个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百二十八条人民法院收到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书后,认为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通知债权人限期补正。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四百二十九条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一)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
      
    (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 离婚协议书与欠条不在一起,没有关系的。只要双方对欠款金额没有异议,可以再补写一份,并在新的欠条里,写上原欠条作废的字样即可。
    也可在离婚协议书中注明(如欠条找不到,欠款金额以此协议表述为准)即可。
    这样即便欠条真的找不到了,也不会影响欠款事实和数额的。

  • 1、很多拖欠工程款的案件是由于违反分包和非法转包造成的,实际施工人在起诉发包人时应当同时将业主(包括开发商、政府、项目所有人)列为共同被告。这样就加大了取得工程款的几率。
    2、通过专业的建设工程律师尽快取得法院生效判决。施工人再遇到拖欠工程款时,往往存在观望和侥幸心理,期待发包人能良心发现,进而错过了最好的诉讼时机。如果没有法院的生效判决,任何强制措施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只有取得生效判决方能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3、就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依法施工人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就涉案工程优先受偿,而不专业的律师往往不知道或者不会合理使用此条法律规定。
    4、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主要是账户,很多发包人账户中虽然没钱,但该账户如果不能使用对其影响巨大,其在账户被封后往往会积极解决欠款问题。如果经法院调查确定发包人无执行能力,大部分施工人(包括律师)就不再继续处理或者不知道如何处理了,其实此时可以因发包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而申请发包人公司破产,在清算过程中查找股东有无违反公司法的情形,一经查实可依法向股东主张权利。同时还可以向法院申请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实现取得工程款的目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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