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们符合二胎生育条件,但是由于我们经常在外地,每次都是将婚检证明寄回当地计划生育部门,自己没有留底,他们说少了四个季度,要罚款,一个季度200元,交了罚款才可以办理。请问生育法里有这样的规定吗?我该怎么办

2018-11-23 15:51:4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应向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申请开具,办理时:应由申请人带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符合要求的照片等,亲自向计生部门工作人员(如:妇女主任等)申请;
    2、在申请人已经生育子女的前提下,还应该提交由施术单位或者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避孕措施情况证明;计划外生育的,还应当提交处理执行情况证明;
    3、在当事人是开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前提下,可以参照《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第4条的规定办理。
  • 二胎罚款—合法二胎:
    1、未依法取得夫妻关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2、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前一个子女不满3周岁且女方不满26周岁生育的,征收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3、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申领生育证生育的,征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二胎罚款—非法二胎:
    1、 违反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双方上一年度总收入的3至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 每对夫妻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2倍收取双方社会抚养费。
    3、 罚款的总收入按双方实际收入计算;难以计算的,农村以双方所在乡(镇)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算,城市以本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计算。
  • 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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