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从1982年至2000年一至在学校当炊事员。2000年学校以"创重"需要拆除原学生食堂为由,宣布食堂暂停要职工回家等待安排工作,可一等多年不予安排2006年职工起诉至法院请求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经济补偿并对待岗期间进行生话补贴。法院开庭后又拖了三年干今才判决,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成立但仅按2000年省平均工资标准计付19年经济补偿金,劳部发[1954]481号笫十条的须额外增加50%也不增加。2000至2006年待岗期间生活补贴只字未。堤职工想上诉,请问专家法院用9年前的工资标准支付合法吗?学校该不该支付职工从2000年到2006年在家待岗期旬生活补贴?谢谢专家的寸旨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