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9号)
第二十九条中“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如何正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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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具体适用的司法解释,既在公布实施日后新受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才适用,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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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意思是该解释不溯及既往,即没有追溯以往之效力。欢迎您向刘耀武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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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时间在解释之后的离婚案件,均适用解释规定,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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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已受理的一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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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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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上述律师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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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