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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现在废除没有?如果没有废除,你对第六条是如何理解的,请告知。 谢谢!

婚姻家庭
2009-08-05 14:39:19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第六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 已经死亡不能补办.
  • 需要双方都是民事权利主体才可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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