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0年1月进入某公司分公司,现在该分公司拆回,要解除劳动合同。其中2007年之前是一年一签或三年一签,签到2007年12月31日,2008年1月1日签到2010年12月31日,其它员工是按解除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工龄计算补偿金。由于本人2008年休产假,其中2008年1、2、3、4、5月半个月——共四个半月由当地社保发工资,另有几个月工资(310、350)低于公司最低工资,请问我的经济补偿中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该怎么计算?补偿金该怎么计算?(会不会因为产假使得平均工资基数降低,导致近10年的经济补偿降低呢?)急等,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