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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自1998年起任教于**学院(事业单位)。自2003年12起,**学院在没有正当理由且没有通知本人的情况下停发我工资并实际扣发我4个月工资。本人知道工资被停被扣后积极联系学院并对情况进行了解释澄清,学院却毫无道理地仍然坚持拒绝补发工资恢复本人工资关系。直至2008年,学院一直都有我的有效联系方式但从未主动恢复我的工资关系并补发工资,也没有给我安排过任何工作,我和我的家人也从未收到任何形式的催促我回校的通知。本人工作一贯认真负责,从未违反任何纪律却遭到如此待遇,据此,我要求**学院支付我2004年8月-2008年7月的生活费。(共47个月,每个月当前按本市当前最低工资标准665元计算,合计31255元)

其它综合
2009-04-22 21:1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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