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7.01.08进入公司的,签了一年的合同。
到2008.01.08,续签了一年的合同。
2009.01.08合同到期,没有续签。工作到2009.3.30,单位口头告诉我,辞退。说是从3月30开始交接,工作交接好离职,无固定离职日期。如果三天交接好,就三天后,一月也有可能。
咨询以下:
(1)劳动关系能得到承认吗?利益能得到保障吗?
(2)我的情况,经济补偿金如何支付?
(3)能得到一个月的代通知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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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