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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朋友,有一门面,是我朋友用作自己做木工加工使用,但门面有一定的空位,有一“三轮车”自有者,要在我朋友门面里停放“三轮”,我朋友当即与他口头约定,每月付与我朋友20元钱,由“三轮车”本人自停,自放,自拿,停放者随即配了钥匙,开始行使此权,停放开走,开门关门不通知我朋友,完全自主管理。{说明:像这样自停自取,自主管理者,还有4人与他完全相同}事隔一月之久,这辆“三轮车人”称他的三轮车不见了,现起诉到法院,要我朋友赔偿他的三轮车,我朋友称是“租用”,“三轮车人”称是“保管”。现咨询大律师,这是“租用”还是“保管”?劳驾大律师指点一下,谢谢。【当时没有书面约定】。

合同纠纷
2009-03-23 10: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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