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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去年在浙江某地区以个人名义承接一公司(甲)招标得到一个电力工程,并且 签订了劳务协议(应该是无效协议,该类工程禁止转包),后本人又全部转包给了一施 工队(口头协议),赚取差价,该施工队在作业时发生触电事故,死亡一人,事故原因 包方与施工队都有责任,从开工到发生事故停工我都在外省,也没有过问工程的任何工 ,现场的施工负责人是由甲公司派遣,施工队施工时以甲的名义工作,并有甲发的工作 证,现当地公安机关认定我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目前本人在取保候审中,请问律师,我 的罪名成立吗?万分感谢,盼复

刑事案件
2009-03-21 00:06: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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