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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因资金周转和生活需要(借条注明),以其房屋向我抵押借款,房产证注明妻为所有权人,无共有权人,现妻已独自和我办理抵押登记,已获房屋他项权证。如夫主张不知情、抵押房屋为夫妻共有财产(该房应为婚后所得),而要求撤销该抵押登记,是否可撤销? 如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房产局撤销该抵押登记,我作为利害第三人可否在该案提起民事诉求主张善意取得该抵押权,还是该另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权利?感谢不吝赐教!

公司企业
2008-06-05 06:28:0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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