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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4年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定合同上班,合同期三年,一年后我因无法适应夜班工作,自己在未通知原单位的情况下离职,现在过去3年了,我要求原公司拿回我的毕业证以及人事档案,可是单位要我支付违约金近万元,请问这合理吗?另外我在职期间未受原公司的任何培训,我目前的工作也与原工作属不同领域。如要赔偿,怎样是合理的?我的合同是依新劳动法还是依旧劳动法裁定,急盼专家回复。另外我想问一下如果当时签合同时有关于违约方需要进行赔偿的条款,现在三年过去了,这些条款还有效吗。现在我的原单位态度强硬的坚持一定要我交赔偿金后才可以给我档案,我该如何处理?

证券投资
2008-05-27 17:3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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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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