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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底,我与14号的房东签定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用于开打字复印店。租赁期为2005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的4年合同,租金为每月800元,半年一交。进来后,我对房子的地面和墙面进行了装修,用去了3500多元。到如今,我的租金从没拖欠过。 2007年11月,房主以物价上涨为由要求涨100元房租,我答应了,但要求将租赁期延长一年,到2009年12月31日,房主不答应,说合同到2008年12月底结束,来年再谈新合同;我肯定不会答应的,最后协商未果,还按原合同执行。12月份,我按时交了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的房租共4800元。 在今年三月的时候,房东又提起这件事,这回将房租加到了1200元/月,如不答应,就只能作到今年6月底;我说,我本是一个从长纺下岗的职工,找个事做不容易,小孩又在边上的新风街小学读四年级,生意又不好,每月1200元的租金肯定是承受不起的,我咬牙出到1000元的租金,可房东就是不答应,说还是那句话,出1200元就作,出不起就只作到6月底。近段时间,房东还带了几个人来看房子。 请问各位律师朋友,我的租赁合同要到2008年12月31日才到期,可房东现在提出了这个要求,不知合理吗?如果不合理,眼看6月份就要到了,我该怎么办才好? 快来帮帮我吧!

其它综合
2008-05-27 11:09:5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