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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4年11月2日就职于上海马勒滤清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由于业务需要,公司先后于2005年3月至5月以及2006年6月至7月去德国公司总部培训,并先后签订了2次培训协议。(第一次协议规定服务期限为3年,以回程日开始计;第二次协议签订由于为多次培训,故服务期限不得累加)。本人现于公司签订了至2007年12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现由于有新的职位,欲辞职离职。为此公司要求赔偿相关的培训费用(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

证券投资
2006-09-27 09:4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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