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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6年5月向原单位递交辞职书后即离开原单位。去年年底原单位将我除名,同时告知我需赔偿原单位支付的读研培训费若干。 我的问题是: 1.递交辞职书后,原单位既不批准,又不将我除名,并停缴所有的保险和公积金,且不允许个人缴纳。这种行为合法吗? 2.从开始读研到离开,我又为原单位服务了将近6年。那么赔偿金是否应按服务年限进行折减? 热切盼望答复。 谢谢!

劳动纠纷
2008-01-17 16:09:5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们的问题可能要劳动仲裁
  • 非常感谢程晋畅和林峰两位律师!
    看来我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了。
    能否推荐相应的法律文件名称及在什么地方可以找到?

    非常感谢!
  • 你辞职依据法律只要提前通知单位就行,没有提前30日通知单位程序违法,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你应当赔偿但单位在除名前仍然与你保持劳动关系,应当为你支付社会保险并发放生活费,已经服务的期限应当进行折抵计算赔偿金。
  • 1、单位提起仲裁,要求你支付相关费用,已过诉讼时效。不应得到支持。
    理由:2006年5月你提出辞职后一个月,单位不答复,你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已解除。诉讼时效是从此时算起。
    关键:你提出辞职的事实要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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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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