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是县外经委下属的夏宁公司经理(全民所有制)兼县政府驻夏门办公室主任,全资承包公司,自主经营,自负营亏,全奖全赔.以公司名义向建宁县信用社贷款,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为了还贷款,未经领导同意,将公司及住夏办两套房子抵押,又以公司名义,从夏门某银行贷款40万,用于还前面信用社的贷款及打官司,请教律师我的行为是不是挪用公款,承包经营是不是就是个人经营,司法机关在定性上是否有错.

其它综合
2006-04-14 10:43:1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陈述,你既是公司的经理,又是具体承包人;作为经理你是单位任命的行政管理人员,作为具体承包人你的经营活动有为自己营利的性质,必须受承包合同的约束,不能有公权私用的行为。你陈述中,两次以公司名义贷款,应当属于公司的行为,即所得贷款属于发包人的资产,作为承包人要使用该笔贷款,必须与公司之间有个贷款使用的协议,而你利用你公司经理的职务之便,直接将该笔贷款使用到自己的承包经营中,即用于自己的经营活动,显然是属于挪用公款的行为,因此司法机关在定性上没有错。不过在实践操作中,你如果能及时退赃的,应当可以考虑从轻处罚或者不予起诉的。以上仅供参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