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业主其母以业主代理人的身份与买方以及中介签房地产居间合同,约定房价,交款方式与时间,违约责任等,在电话确认业主后(业主在异地),三方签好合同,业主其母当场通后中介收取买方定金5000元,中介开出定金收条给买方,第二天,买方依合同约规定准备交付部分首期款时发现,业主其母未获得公证处的授权证明,于是买方与中介方签署附加合同,约定后期款项须面见业主时才可以交付。这时业主又不想卖房,要求退还5000定金,中介与业主协商未果,业主避而不见同时不收后期款项,时间已过合同交易约定时间(3/1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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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理人)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由委托人承担合同责任.没有代理权、越权代理则由代理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业主其母即为代理人,其代理业主签订的合同有效.但因授权不明,应当由业主与其母承担连带违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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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