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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0日检察院在审查其他案件中因一赞助款问题对我进行询问,通过调查这一问题仅属于违反财政纪律,但检察院因认为我态度不好,并怀疑我有其他问题开始对我调查。1月11日市检察院在逼取一被采取强制措施人员送我一只手机和一万元的伪证后,在没有查证属实情况下,就以涉嫌受贿对我刑事拘留。1月23日以同样罪名对我逮捕。此后多次补充侦查。2005年6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5年7月4日在第一次开庭又提出补充侦查一次。2005年8月16日第二次开庭审理。一个余月后在法庭即将宣判无罪时,突然以因事实、证据变化为由提出撤回起诉。在迫于法律的威慑、社会的强烈反映和家人强烈要求下,超期羁押我一个余月后解除羁押。又对我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要对我进行酌定不起诉

损害赔偿
2005-12-24 23:48:2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1、检察院可以对你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2、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
    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
    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
    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
    处罚。
    3、有法律问题请直接电话联系我:023--66952261,13072333463王会律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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