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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89年9月参加工作,1997年房管所转为企业后先是签了两年半的合同,1999年又续签了三年合同.总共在单位工作了11年.因该可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单位说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届满,办理了退工手续。不给任何理由,连补偿金也不给.

损害赔偿
2005-12-06 12: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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