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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于2005年3月23日被原单位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招工录用,但单位迟迟未为我办理劳动和招工录用手续;2、原单位于2005年7月29日以工作无主动性为由通知本人当天离职,事先并无任何形式的解聘通知或说明;3、在本人负责的各项业务正常进行,且无违纪违规的前提下,公司未在其事先约定的试用期(三个月)后按其承诺履行员工转正手续,亦未说明延期转正理由;4、公司未按其承诺履行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等四金的义务;

婚姻家庭
2005-08-25 12: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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