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IT人员,由于我所在公司需要换一套新的企业管理系统,并要求我们资讯人员进行培训。因为是请外员授课,为此公司要求我们签了以下<<承诺书>>。正文如下: 承诺书 本人因公司经歌乐电子公司分派与新ERP系统Axapta的训练,时间为2004年7月30日至2004年8月10日,实际上课时间共10日,相关设备、教材与师资的所有费用以上课人数平均分摊每人RMB4,000元,费用由公司支付。课程如下: 1、开发环境IntelliMorph。 2、Morph X++集成开发编辑器。 3、报表及窗体设计器。 4、Help System。 5、Axapta Morph Explorer。 6、代码性能探测器。谨保证 1、训练结束后二年内本人决不自动离职,如有违背愿负责赔偿每人平均分摊RMB 4,000元的训练费用,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2、对本人进行资遣时,需依公司规定处理付给资遣费,训练费用则依比例赔偿,按比例的赔偿金额=签约后任职天数/730天*4000元。 3、本人如因特殊因素需离职,经总经理核准得以立即终止本承诺书,且不需负责赔偿RMB 4000元的训练费用。 此致 歌乐电子有限公司 立承诺书人:地 址:身份证编号: 年 月 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