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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8月22日和一家私人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为四年,是用期三个月。我以工做近6各月,工作地点是在广州。现在那家公司让我加班还没有加班费,法定假期也不让休同样也没三倍工资,现在我提出辞职他们让我赔偿(当时签定合同时有违约金为4万元,我的工资为700元/月没任何补助)不止是赔违约金还有去广州的钱和保险钱还有出差钱,请问这样的钱我用赔吗,我可不可以解除合同,我有没有权告他们。

劳动纠纷
2007-02-27 14: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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