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王某所在乡为了发展乡镇养殖业,其乡领导带领王某等人到外县参观甲鱼养殖,后王某答应搞养殖,于是乡领导将乡政府统一养殖贷款拨出3万给王某,由王某和村领导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并用其住房抵押,交付农村土地使用证与信用社,乡领导将贷款交给王某。贷款至1996年12月到期,王某因养殖失败,投入资金十多万全部损失,不得已外出谋生。信用社于2000年月10月第一次催款,第二次是在王某长子结婚当天(2002年10月1日),王某不得已在催款单上签字并借钱还了一千元利息。现信用社又找王某还钱并要求王某10天内回家还款。请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