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王某所在乡为了发展乡镇养殖业,其乡领导带领王某到外乡参观甲鱼养殖,王某因乡建筑队欠其工程款4万余元,资金不够,于是乡领导又出面为王某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3万元说情并亲自在信用社将贷款交给王某,王某以自家住房作抵押并交付农村土地使用证与信用社。贷款至1996年12月到期,王某因养殖失败,投入资金十多万全部损失,不得已外出谋生,信用社于2000年月10月第一次催款,第二次是在王某长子结婚当天(2002年10月1日),王某不得已在催款单上签字并借钱还了一千元利息。现信用社找王某及其妻、子偿还(王某不在家中)。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