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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王某所在乡为了发展乡镇养殖业,其乡领导带领王某到外乡参观甲鱼养殖,王某因乡建筑队欠其工程款4万余元,资金不够,于是乡领导又出面为王某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3万元说情并亲自在信用社将贷款交给王某,王某以自家住房作抵押并交付农村土地使用证与信用社。贷款至1996年12月到期,王某因养殖失败,投入资金十多万全部损失,不得已外出谋生,信用社于2000年月10月第一次催款,第二次是在王某长子结婚当天(2002年10月1日),王某不得已在催款单上签字并借钱还了一千元利息。现信用社找王某及其妻、子偿还(王某不在家中)。

涉外纠纷
2004-06-23 08:27:5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
      根据您所提出的问题,现大致回复如下: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因此,其妻是负有相应的还债之责的;
      2、这不是法定情节,能否准许,应由三方出面协商;
      3、如果其子与父母共同生活,财产没有分开,有相应的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利息确实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但利息不应再讲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也就是说不能出现民间所说的“驴打滚”。如果期间有利息下调,也应同步下调。同时还可以申请挂帐,也就是说承认目前已有的债务,但不再增加利息。不过这一点有些难度,一般情况下对方不会同意。但根据目前的信用社运作情况来看,这么多年的利息数目可以要求双方进行协商,重新确定一个数目。努力争取一下吧。
      5、重新签收催款单,便是放弃了相应的权利,你要承担相应的债务。原来过了两年的话,对方便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会立案,但会裁定驳回。否认的话,应由信用社举证。
      6、只有一种情况下可以,就是信用社同意,除此外均不行。这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没有过诉讼有效期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然后向法院申请执行。
      7、根据同一《意见》4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你可以要求房屋是家庭成员必需品而予以保留。
      8、最好的办法是由乡领导出面协商,将数目尽可能的压低,然后重新签一份有关的还款协议,想办法还上。以便了结此事。请注意,这个压低的数目有可能只是本金或更低,这就看你自己想办法了。
      好了,祝你成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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