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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2001年9月3日進入東莞黃江一玩具廠,該廠沒有給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但我有一份行政經理簽發的《新聘職員職級審批表》可以證明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係,該表注明每月正常上班26天沒有加班費,每月薪資1200元.2002年4月1日起調整爲1500元.2002年8月1日起調整爲1800元(兩次工資調整都有調薪單證明)2004年5月5日我提前一月申請辭職,6月5日到期.工廠規定五一、十一、元旦一天、春節三天休假享有有薪待遇.我幾乎每個星期六都有上班.現離職在即我要求企業補欠休息日工資及法定休假日工資和有薪年假工資.因5月18日我在《廣州日報》.《南方日報》看到一則與我類似案例在法院獲得勝訴.現本人有以下幾點法律問題諮詢,懇請答復不勝感激.

经济相关
2004-05-25 21:25:4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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