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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重整中,管理人在重整草案中除破产法中规定的优先债权外新增加了一项,有三千多万建设工程施工费用列为优先债权,而我们一些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是借款合同,并由该建没工程方担保,我们的出借款也由债务人指定汇入建设方帐户用于工程建设,现我们出借人为普通债权,而建设方列为优先债权,我们在债权人会议上提出异议,管理人解释是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中的条款作出的审定,请您回复,破产法没有规定的优先债权,管理人的解释用最高法的解释适用破产重整草案吗?谢谢

债权债务
2019-06-21 17:08:2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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