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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份怀孕,9月份因家中有事跟公司请假一个月没上班,但是也为公司做了一点点业务,现在产假期满因其他原因不能到岗回去上班,故办理离职手续,现在公司要求由我个人承担请假那一个月的社保费用(个人部分和公司部分),请问这个公司部分应该由我个人承担吗?公司给出的理由是那一个月我一天班都没上,请问劳动法对于这种情况怎样规定的?

合同纠纷
2019-03-25 09: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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