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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人单位入职工作至今已经将满十二年,没缴社保、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以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有欺瞒之嫌与我签定了所谓的社保现金补偿协议。近期才意识到、知道我的劳动权利受到了侵害,请问这种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以及违反社保法的行为,劳动者是否可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且向用人单位索赔二倍赔偿金、经济补偿金。

劳动纠纷
2019-04-29 21:48:09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尊敬的当事人,您好,根据你刚刚咨询的问题,我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和解,是当事人应首先争取解决争议的途径。当然协商解决是以双方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程序。具体需要了解案件详细情况才可能给你专业的意见,如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再次进行追问咨询或者最好携带相关资料给我进行详细分析。
  • 5、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
    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6、 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疾病和年老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不健全,国家负担过重,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合理流动。
  • 您好!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的标准如下: 1、若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2、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第2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第一种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双方当事人直辖市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4、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

      第三种情形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导致停产、合并、兼并、分立、转制、易地改造等,在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的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共同协商裁减办法,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你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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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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