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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朋友最近遇到了一些麻烦,我朋友是从事煤炭生意的,最近几年一直和一家公司保持合作关系,但是新的一次合作当中签订的合同履行地不在他们双方经常居住地的任何一个,所以我朋友把货给交错了,现在对方要他赔偿,请问关于合同履行地,法律是如何规定的?他们这样约定有效吗?

债权债务
2018-04-26 15:22: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关于合同履行地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司法解释中,对于你所提的的情况也做了相关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所以应该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 你好,我国法律规定,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果你们当时有约定履行地是你们的经常性居住地,那么这种情况下也是可以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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