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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2016年11月6日进入深圳市观澜街道的一家公司做业务跟单,当时这家公司是没有厂名的,也没有看到营业执照。工作期间我拜访过很多客户,与客户签过订单合同,《与客户签订的订单合同是以其他公司的名义签的》以及收发快递等等。2017年6月份这个厂搬去了东莞大朗镇,我也去了。现在跟企业有纠纷,我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原因是,厂方屡次给我调岗,最后一次调岗我拒绝了,他们解雇我。从进厂到被解雇我做了15个月,厂方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社保是2017年11月份才给我买的,买社保的时候我已经在厂里做了一年了。现在遇到的问题是,厂方不承认2017年6月份以前与我的劳动关系,我有发工资的流水,以及深圳这边厂区保安,客户都可以证明我跟这个厂存在过劳动关系的,目前我只能提供他们给我发过工资的银行流水。我想问律师,这种情况我该怎么举证

合同纠纷
2018-04-22 08: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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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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