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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说2月份发1月份的计件工资是这样算12月20日的计件工资十1月20日前的计件工资。而现在3月底发工资又这样算,1月20日后的计件二资加2月l0日前的计件工资,这样算不算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来应该是每月的1日至30日计件工资的,能否以此未足额支付工资为由辞职且要求经济补偿!

合同纠纷
2018-03-22 22: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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