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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7年4月1日与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合同。8月31日公司以效益不好为由提出经济性裁员,并签了协议。后来,我发觉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属违法解除。申请仲裁,公司以已签字为由,说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我输了,我该怎么办

其它综合
2019-07-24 00:41:46
共有8位律师解答
  • 您好,单位是有权利在一定情况下进行裁员的,但是裁员的条件是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如果要裁员,单位是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也有相关的补偿方法,具体情况您可以再跟我详细描述一下,因为现在不能说立马就能给你一个完整准确的意见,因为这一切的建议都要综合考虑之后决定。您可以选择直接来电说说这些情况,我结合这些,给你更好的建议。
  • 您好,您这种情况不好举证,您自己签的协议,除非您能有证据证明对方是欺骗您,但是听您的描述是您自己没有注意。具体情况您可以来电说明具体情况,我再进一步为您分析您现在的处境,指导您接下来怎样做对您最有利,来电是免费的您放心。
  • 你好,如果对方裁员不符合裁员条件,是可以向对方主张经济赔偿金,是否有证据证明对方裁员不符合条件?对方是否有为你缴纳社保?我需要更进一步了解详情,以便给你更详细的建议,建议你来电详谈,咨询免费
  • 您好,您可以起诉,但是,您这种即使赔也只能赔两个月工资,值得您花更多的时间精力财力去处理这件事吗?如果您觉得值得,你直接来电我们详细的聊一下具体的细节方面,我们走法律途径。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要处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法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其中第(二)种情况是“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47条规定的补偿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您好,如果您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您在证据搜集或者诉讼程序方面有困难,可以通过免费咨询热线直接跟我联系,毕竟证据和程序不是一两句话能说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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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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