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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今年三月份买了厂里的二手房,没有房产证,卖房人伪造其父亲,也就是房主的证明,说将房子全权由卖房人处理,而且骗我说购房发票一时找不着,因为都是厂里的,又是熟人介绍的,所以当时就草草签了一份协议。现在我装修完了准备入住时,卖房人的父亲找来说卖房一事他全不知情,而且买房发票还在他手里,他不同意卖房,但是愿意退还我房款和装修费用。但是我花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在那房子上,如果原价把房子收回去我觉得很不公平,所以我想问一下,除退还我房款和装修费用外,我能否要求其它的赔偿?还有这两个月的利息应该怎么算?还有卖房人的欺诈行为是否够成诈骗?我能否告他诈骗?起码也要公开赔礼道歉吧,想起来就一肚子气,以后吸取教训吧,不知道象这种没有房产证的二手房该如何交易才妥当呢?

房产纠纷
2004-06-01 04:24:0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采单一要件说,即主观上只要具备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的要件,表见代理即可成立。
      客观上代理人必须有足以使相对人合理相信代理权存在的事实,即无权代理人必须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同时,这种假象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另任何善意第三人处于同样的环境下都会合理的信赖代理权的存在。这一要件的成立应当以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或曾经存在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为基础。,在具体认定这一要件时,应依当时一般交易情况而定。通常认为持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件、印鉴,或者有被代理人向相对人所作的授予其代理权的通知(但事实上并未授权),或者无权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为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劳动雇佣关系等,这些都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拥有代理权。主观上相对人必须善意且无过失,即相对人不知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欠缺代理权,而且,相对人的这种无知不可归咎与他的疏忽或者懈怠。  
      根据举证责任的分担,相对人对其善意无过失基本上是采用事实自证的方法,只要相对人有充分得力有证明有使其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即可推定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而被代理人要否认表见代理,必须证明相对人恶意或是重大过失。与相对人相比,被代理人的举证责任要艰巨得多。
  • 我考虑如果他肯退还我的房款及补偿我的损失就算了,这件事我自己也有责任,非常感谢二位律师给我的意见,有空我会经常来这学学法的!
  • 建议你还是和其协商,要求其予以补偿。因为如果你也有过错,则向法院不一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
  • 这几天我也看了一些相关的文章,在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上似乎有些争论,一种是单一要件说,一种是双重要件说。
      双重要件说认为,表见代理的成立除要具备授权外观、相对人善意外,被代理人主观上亦需善意且无过失。也就是说,只有被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才能成立表见代理。
      我觉得我的情况基本上符合单一要件说,要说被代理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据我事后得知,房主的儿子以前就因缺钱曾卖过房,并且收了定金,后来没交易成功,这次也是因为赌博欠下别人的钱来卖房的,我觉得房主对这些情况都应该有所了解的,他事前就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止这件事的发生,所以我认为在主观上房主是存在一定过错的。
      那当然了,这只是我自己的一点想法,可能有些偏向自己,但是我只是要拿回我应得的就行了,我也不想打官司,只是想把道理弄清楚。
  • 同意六楼的观点,应该才单一要件说!!!
  • 赔偿要看你们的合同是否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违约责任,如未约定只能赔房款和装修费用等其他损失及利息(一般按同期银行存款算)
    目前不构成诈骗,但属于合同欺诈。
    你可以考虑以表见代理为由不退房,也就是讲你有充足的理由相信儿子有代理权,此时合同有效,房主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 郑律师的第三句话很重要,本案应当成立表见代理,你可以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如果产生诉讼,在没有其他无效的情形下,法院一般会支持你的观点,认定本案因房主的儿子实施卖房行为系表见代理,故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你有权不退还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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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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