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初,我因为紫金紧张,经人介绍,认识了胡某,并和他约定借款30万元,用我名下的房产做抵押。在签订合同时,胡某说他名下的设压房产较多,让我将房产设压在他们公司张某的名下,并根据他的要求,填写了借款合同,但合同中的利息和违约金当时没有填写。合同中约定借款30万元,出借人为张某。合同签订后,胡某通过银行卡给我放款30万元。2015年上半年,我通过转账的方式给胡某还款20万元后,无力归还,期间,胡某多次找我,要求我卖抵押的房产还债,还他本息合计50万元,并要求我和他签订协议书,在协议书中胡某不知出于什么目的,约定我归还他欠款80000元,因我当时无力偿还,在今年,张某将我告上法庭,要我归还他本息合计20万元,在提交的证据中,我看到合同中的利息上对方填写了月利息2%(明显不是我的字迹)。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如何应诉?我的借贷关系是和我有款项往来的胡某还是合同中的张某?对方添加的利息是否属于无效约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